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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农字[1995]第11号颁布时间:1995-04-06

     1995年4月6日 晋地税农字[1995]第1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证农业税收任 务的完成,实现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规范化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来源 (一)预算内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在“其他事业费”的“农牧业税征 收费”项下进行核算。 (二)预算外部分由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征收总额中提取。具体提取 比例为: 1、耕地占用税为征收总额的5%,其中,上缴省3%,地市1%,留县级1%; 2、农业特产税为征收总额的8%,其中上缴省2%,地市1%,留县级5%; 3、契税为征收总额的5%,全部留县级。 二、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征收管理费:包括征收业务所需的办公用品,如笔墨纸张、征税包、开票 夹、计算器具等购置费,专用印章的刻制费用及其他与征管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 (二)印刷费: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罚款收据、免税凭证、纳税通知书、 收据、帐簿、报表、凭证、业务手册、统计资料等所需纸张和印刷费用; (三)宣传教育费:包括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政策的宣 传、广播、电视、幻灯的制做、购置费用及业务学习材料和培训农税征收人员所需的 教材、讲义、复习资料的印刷、购置费用、训练场地的租赁等费用和专业会议费; (四)票证保管费:包括仓库修缮、防火、防盗、防鼠、防虫蛀设备、保管票款 箱、柜、苫布的购置和补修等费用; (五)交通工具购置费:包括征收专用汽车、摩托车购置、修理、燃油的费用; (六)代征代扣手续费:包括粮食、烟草、商业、林业、外贸、供销、物资、房 管等部门代扣农业税款、农业特产税和契税的劳务补助费以及协税、护税人员的费用 补助等; (七)奖励补助费:按目标责任制和年终评比兑现的奖励补助,主要用于改善工 作条件和对征收人员的奖励; (八)其他补助:上述以外较为特殊的一次性开支,如运送公粮人畜伤亡的补助 等。 三、农业积收征收经费的使用管理 针对农业税收的征管特点,为有利于工作促进征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实行分级 管理,省局农税征收经费在财务装备处统一开户与核算,地市、县在计会科(股)统 一开设专户(原帐号不变)由计会科(股)负责会计核算。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筹集、 提取、解缴由负责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办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分配、 使用由各级农税处、科、股拿出意见、审定数额、通过计会部门办理拨款事宜。 (一)征收经费的分配原则 1、根据农业税收任务的大小和管辖乡镇、纳税单位的多少,按适当比例进行分 配,按开支范围严格掌握,节约使用。 2、按“农业税收工作总结评比办法”和“农业税收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的 评比验收结果,兑现奖金。 (二)各级的农业税收征收经费、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农业税的征收与 管理支出,农业税收职能处、科、股要掌握收支情况,年终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决算, 统一在农业税收决算表内编列。 四、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监督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 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各项规定。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收支的监督、 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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