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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农字[1995]第12号颁布时间:1995-03-08

     1995年3月8日 晋地税农字[1995]第1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省财政厅(1990)晋财农税字第4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通知》 下发执行以来,对于保护耕地资源,强化税收征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发展,原预征税款办法已不适应目前征管的需 要。为防止税款拖欠,减少税收流失,更好地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现对我 省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用地申报与税额核准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征、占用土地(包括政府统征出让),均须 依照《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务院55、56号令规定,持有权部门下达的 设计任务书、投资计划、项目立项等文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用 地申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勘查鉴定地类后,通知同级地税部门履行预征税 款手续。地税部门按照土地部门拟批准或上报审批用地面积,下发“耕地占用税预征 税款核准通知书”。申报用地单位依照地税部门核准的税额按规定预缴税款。县级土 地管理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预缴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批准用地或上报审批, 未办预缴税款的,不得审批用地。 二、税款预缴 (一)对某些工程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税额较多,一次预缴有困难的,经批准可 分别不同情况确定预缴税款的数额。 应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全部预缴; 应缴税款在50——100万元的,应预缴税款的50%以上; 应缴税款在100——500万元的,应预缴税款的30%以上; 应缴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额度,但预缴税款不得低于 20%。 (二)地税部门收到预缴税款后,将税款存入耕地占用税存款户内,并开据“预 缴税款收据”(格式附后)。对属于免税范围的,开据“免收须缴税款凭证”(格式 附后)。 三、税款结算与划拨用地 申请用地单位在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文书(包括转批)后,应在30 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税款结算,多退少补,一次缴清应纳税款。税款结清后,地税部 门要开给纳税单位正式“完税凭证”。属减免税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免税)证办理用地手续。对个别特大项目占地, 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纳税单位作出分期缴纳计划,报地税部门逐级上报省局批准 后执行。基层征收机关无权擅自决定缓征。批准缓征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可凭地税部 门批准文件办理用地手续。 四、预征税款的会计核算 预征税款执行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但必须单独核算,设置“预征税款”帐目。 资金来源类增设“预征耕地占用税”科目。用来核算申请用地单位预缴的耕地占用税; 资金占用类增设“耕地占用税结算”科目,用于核算实际结算的耕地占用税税额; 资金结存类增设“预征耕地占用税存款”科目,用于核算未结算的预缴耕地占用税税 额。各科目可根据纳税单位设二级科目。 五、其它事项 (一)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要严格管理,防止挪用、截留等违纪现象发生,做到 及时结算,及时解库。 (二)县级土地、地税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尽其责,严格把关,有条件的地方可 派往土地部门联合办公,及时解决处理审批用地和税款征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县级地税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必要的经费补助,具 体额度由各县酌情确定。 (四)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1990)晋财农税 字第4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通知》即行废止。 附:1、耕地占用税预征核准通知书(式样)(略) 2、耕地占用税预缴税款收据(式样) (略) 3、耕地占用税免收预缴税款收据(式样) (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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