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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5]第21号颁布时间:1995-03-24

     1995年3月24日 晋地税所字[1995]第2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尽快组织力量,集中时间 于1995年4月底以前将“办法”贯彻落文到位。执行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附件:山西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依法组 织地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是在我省境内,企业所得税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国有小型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其他有收入的单位或组织 (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二、鉴定标准及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应通过审核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后作出鉴定。 (一)帐簿的设置及记载 纳税人应根据本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必要的会计科 目,建立并正确登记各类总帐及相应的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其中收入、存 货、成本费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类帐簿为必设。总帐、日 记帐采用订本式。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应做到凭证合 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用现金直接交易的经济业务按日如实记帐。 (三)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应全面、正确、无误。各 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工资发放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正确结转成本、摊销费用。 并能做到各类资产的核算全面、正确;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有货的购进、发出、 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计量、计价准确无误;按规 定提取育关费用,计税工资、捐赠等项目纳税调整正确,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 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结帐,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帐表、帐实相符,并按 规定保存帐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税 资料。 (五)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说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报送会 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鉴定方法及程序 (一)鉴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照上述五项内容的规定标准逐项进行审核的同时,填列“山西 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一)),具体可按下列办法,将审核 结果逐项填入表<一>中的“审核结果”栏: 1、对帐簿的设置及记载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没有建立帐薄或 虽有帐簿,但设置不全、帐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填“不合格”。 2、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收入凭证残缺不全, 或有随意不记、少记、隐瞒、转移收入,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总额的,填“不合 格”。 3、对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成本费用凭证 残缺不全,成本开支超范围,任意乱摊乱挤成本费用,计量、计价不准确,往来业务 处理不及时,税前乱提各项费用,不进行纳税项目调整等,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的,填“不合格”。 4、对纳税人财会报表的编报及有关纳税资料的保存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 “合格”;对不按规定结帐,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和帐表,帐表、帐实不相符,不按规 定期限保存、随意销毁有关财务会计及纳税资料,日常不能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纳税 资料的,填“不合格”。 5、对纳税申报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或不能如实申报纳税的 填“不合格”。 根据填表结果,可将所鉴定企业分为甲、乙、丙三类。鉴定表中“审核项目”栏 第1、2、5项其中有一项为不合格的为丙类企业,鉴定为按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 税;第1、2、5项均合格,而第3、4两项中有一项为不合格的为乙类企业,鉴定 为按纯益率(或附征率,下伺)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第1——5项全部合格的为甲 类企业,鉴定为按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鉴定程序 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分局)根据鉴定内容及标准, 对所鉴定企业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后,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签注意见后,报县 (区)级税务机关审批,核定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填表盖章后,鉴定表县(区) 级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所各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存入企业税收征管档案,另一份送 达企业执行。 四、鉴定时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一年进行一次,确定在每年的1至4月份年检。新 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两个月内鉴定完毕。 五、征收方式的变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作变更,但对核定为甲 类企业,鉴定为查帐征收企业所税的纳税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 乙类丙类,改用纯益率或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不据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 2、在税收检查中,发现有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的。 对鉴定为乙类或丙类,用纯益率或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能积极 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达到甲类标准的,在年检时,可予以升级,鉴定为甲类,按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纯益率和定额标准的确定 各地市地方税务机关在广泛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平均水平,统一制定本 地区(市)纯益率和定额的幅度标准,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在地市级税务机关确 定的幅度范围内,参照毗邻县(区)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经济效益水平,制定分行 业具体标准。 七、纳税申报 鉴定为按纯益率或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于次月的10日前缴纳税款,年终不再汇算清缴;鉴定为查帐方 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所得税,年度终 了汇算清缴。 八、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税务所(分 局)应按月填写“按纯益率或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分户统计表”(见附表 (二)),报送县级地税机关,县一级地税机关汇总后,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 汇总统计表”(见附表<三>)按季报送地市地税机关;地、市地方税务机关应每半 年汇总向省局报告一次,报送期限为7月25日前和1月25日前。 九、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山西省地方企业所复中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附表<二>:按纯益率或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分户统计表(略) 附表<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汇总统计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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