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5]第23号颁布时间:1995-04-07
1995年4月7日 晋地税所字[1995]第2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
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3月13日 国税函发[1995]09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
[1995]0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
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
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
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义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
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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