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10号颁布时间:1995-03-23
1995年3月23日 晋国税外发[1995]10号
各行署、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7日 国税函发[1995]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印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税
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帐面净额,不包括企业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计提
交际应酬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