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33号颁布时间:1995-05-05
1995年5月5日 晋国税外发[1995]3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及外籍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2日 国税发[1995]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26
号),从1995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港币和日元的
外汇牌价(基准汇价),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以外各种可兑换货币的外汇牌价,
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为
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
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港币和日元的,
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外汇统一使用中国银行公
布的挂牌价格,折合成人民币收入和所得计算纳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