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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42号颁布时间:1995-06-21

     1995年6月21日 晋国税外发[1995]4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1995)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省局将统一印制、下发,各地、市可根据需要领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5年5月17日 国税发[1995]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 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现将我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统一格式, 下发各地试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 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情况的重要依据。因 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 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 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 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 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 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 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非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 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本通知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可根据需要, 并结合当地的情况与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   四、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布置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所附报 表的基本格式印发执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希望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上述报表印制下发后,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 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02号) 的规定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附: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略)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略)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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