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6号颁布时间:1995-02-24

     1995年2月24日 晋国税外发[1995]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 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13日 (94)财税字第083号   近年来,一些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并 通过这些企业以投资控股形式管理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此外,一些外商投资企业 经过批准,除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外,同时从事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了加强对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业务的税收管理,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投资业务的有关税 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公司)适用税收优惠 问题   (一)投资公司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业务(包括为接受 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 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应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二)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阄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 仍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 业投资的,其投资痢疾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帐原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 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 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应合理、准确地分别计算境内投资收益和经 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二)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 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 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 收回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除上款所述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 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