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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号颁布时间:1995-01-23

     1995年1月23日 晋国税征发[1995]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 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作好安全防范工作,把专用发票防范措施落 实到岗位责任中,对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 或配置专职保卫人员。 二、各地要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取得公安机关的 的支持,有条件的可与毗临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加强对要害部门的检查,及时纠正不 安全的隐患。对负责专用发票管理及安全保卫人员的录用要严格审核,并同时作好安 全培训、考核工作。 三、本办法中所列各种帐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用、存登记薄》由各地 自行印制外,其他各种帐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了。各地若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自 行增设部分帐表。 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全国发票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领购,逐级下 发各地国家税务局。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都应建立专用发票的计划、购领、运输、保管、核销、检查、 工本管理费、奖惩等工作制度。完善帐簿、表报等手续、切实加强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 计划 第三条 为加强专用发票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时性。各级税务局必须 在每年的5月底前将各自的下一年的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报上一级税务局。省局汇总 后,报国家税务总局。 如需要调整季度专用发票的用量及种类,各地须提前一个季度将调整意见上报上 一级税务局。 上报计划时,须填写《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汇总表》。 第四条 为了便于搞好计划管理,随时掌握各地专用发票购领、发售、结存的情 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季报表》。各地市税务局 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省局。上报时,要分列出各县(市)收、发、存情况。 县(市)税务局也应向地市税务局上报季报表。 第三章 购领 第五条 专用发票采取逐级购领的办法。 地、市税务场购领专用发票时,须先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据》,经省局征管 处审核同意后,方办理购领事宜。 各县(市)税务局向地、市局,各基层征收单位向县(市)税务局购领专用发票 时,须先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据》经地市或县(市)税务局征管部门签章同意后, 办理购领等事宜。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购领专用发票时,由购领人在领据中填写各类专用 发票申请数,并加盖个人名章和购领单位公章,全份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 审核后,在领据上填写准领购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承办人个人名章,由购领人到指 定地点办理提货结算手续,并领取专用发票。 第七条 各地市、县、所一次购领的专用发票,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第八条 各地、市税务局向省局购领专用发票时,应按省局下达的数量和字轨号 码清点数量,并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开箱检验其质量,每箱抽查10本。 各县(市)向地、市购领专用发票时,应按地市下达的数量和字轨号码全部开箱 检验其质量。对抽查、检查中发现有缺号、重号、缺联、重联、漏章、错章、上下联 错位、无防伪标识或防伪标识不全、不清等问题的专用发票应由发售税务机关造具清 册,签字后上报省局。 第九条 各基层征收单位向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面逐本逐份检查, 凡有第八条所列问题的专用发票应予以封存、并造具清册连同原票逐级上报不得对外 发放。 第四章 运输 第十条 为确保各地运输专用发票途中的安全,各地、市、县应派专车,专人押 送,当日领取、当日入库。各基层征收单位到县局领取专用发票也应派专车或专人、 专包押解。须当日入库入柜。 押解途中押解人员不得离车、离包。 第十一条 拉运专用发票的专车应是全封闭铁皮客货车。未配备全封闭铁皮客货 车的,如采用敞蓬车运送。必须加盖苫布或网罩,并用绳索捆牢。“专人押送”应有 四人以上。即包括主管专用发票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另外聘请当地的公安干警或武 警战士两人进行押运。 第五章 保管 第十二条 专用发票保管,必须做到“三专”“七防”。“三专”即各级税务机 关必须建立发票专用库房,省局建立发票总库,地市建立发票分库,县(市)建立发 票库房;管理发票的单位和基层征收单位要统一使用保险专柜;对发票须专人保管, “七防”即保管专用发票的专库和专柜,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防 蛀、防丢失。 第十三条 对发票库房必须有以下安全保管措施。 1、库房设在税务机关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 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 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要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要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 备。 5、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6、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票管人员进入库房,需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库房内不得放置其他货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7、库房应设立专柜或货架,须放置有序。 8、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第十四条 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设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发票的保险柜。 6、配备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建全专用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并指定专人 负责登记日常购领、发售、损失、结存专用发票的情况,做到帐表。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 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清点所管库发票,填写移交清单和移交 事项说明。经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有关帐表、资料、印鉴及物品等移交 手续。 第六章 核销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如发生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等案件,要严格履行以下 手续: 一、属盗窃案件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属于丢失,及时登报申明作废。 二、在5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并将数量起止号码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三、迅速向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 第十八条 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损坏等案件发生后,在履行完第十六条规定的 手续后,在待核销期间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公安等司法机关以及丢失发票的直接责任 人查缉,并随时向省局报告查实情况。案件有结果后地市税务局要向省局写出书面报 告。待核销期限为60天。 第十九条 待核销期限期满后,在查明原因的情况下按下列权限核销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一次损失25份以下的,由地市税务局批准核销,并报省局备案。专用 发票一次损失25份(含25份)以上的逐级报省级批准核销。 申请核销专用发票,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申请核销表》。 对核销及作废的发票,一律加盖“作废”印章。 第七章 工本管理费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工本管理费要本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县 (市)税务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省局将对地、市、县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的管 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工本管理费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设置帐簿 详细登记。工本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购置发票柜架、保险柜、发票库房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配备; 2、发票管理交通工具的配备; 3、弥补发票周转经费不足、发票管理资料印制费用、发票帐簿设置的支出; 4、发票搬运劳务支出; 5、发票管理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八章 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专用发票的自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建立定 期检查制度。县(市)税务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基层征收单位和 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各局、所、专管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自查。 第二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专用发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形成 制度。地、市、局每季要抽查一个县。县局每月要抽查一至两个所,税务所要随时抽 查专管员。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专用发票检查、要列入目标责任制,认真考核、奖罚兑现。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购领、运输、保管、核销、检查、交接、专用发票,以 及不按规定管理工本管理费对专用发票建帐建制或帐表记载不实的,要对主管税务机 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以5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局长、分管局长、所长的失职行为也进行相应处罚。 对专用发票发生责任事故丢失、被盗的,每丢失一份、罚款100元。每被盗一 本,罚款2500元。对局长、分管局长、所长除罚款外,还要扣发其当年的奖金。 同时,按照《山西省税务系统工作人员行政奖惩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 对利用专用发票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办。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在专用发票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按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对普通发票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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