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税地发[1994]第8号颁布时间:1994-04-28
1994年4月28日 晋税地发[1994]第8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5号《关于铁
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
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7日 (94)财税字第005号
铁道部:
你部铁专报(1993)23号《关于铁路企业的地方税和对铁路建设基金免征
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和铁专报(1994)2号《关于铁路资金短缺情况的报告》均
收悉。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8号《听取铁道部关于铁路资金紧张情况汇报
的会计纪要》精神,现对你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路建设基金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根据国务院新颁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
问题的通知精神,从一九九四年起,铁路建设基金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营业税、城建
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铁路建设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为支持铁路建设,在“八五”
后两年,对铁路建设基金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按增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如数拨给
铁道部,全部用于铁路建设。你部可在完税之后,于每个季度终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
对铁路建设基金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返还。“八五”后两年,
铁路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二、关于铁路企业缴纳四种地方税问题。根据国家原对铁道部的有关文件规定,
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
部分印花税。实行新税制以后,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运价不调整将面临亏损,为帮助
铁路企业缓解困难,同意在“八五”后两年继续按原有关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暂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