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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12号 晋国税所发[1994]第26号 晋地税流字[1995]第9号颁布时间:1994-12-21

     1994年12月21日 [1995]晋财预字第12号                  晋国税所发[1994]第26号                  晋地税流字[1995]第9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 (94)财税字第07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 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 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 “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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