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或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12号颁布时间:1995-02-22
1995年2月22日 晋国税进发[1995]1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
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省辖各出
口企业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不得
延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
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 国税发[1995]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件中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取消进口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经研究,
现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等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
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二、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
标证明报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
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