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10号颁布时间:1995-06-18
1995年6月18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5]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 财税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
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
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
%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
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