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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颁布时间:1994-12-07

     1994年12月7日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长国税流字(1994)第16号、第22号请示悉。关于漳泽水库管理局 销售工业用水如何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中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漳泽水库管理局供应工业 用水而收取的水费,不应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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