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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21号 [1995]晋财预字第20号颁布时间:1995-02-11

     1995年2月11日 晋国税流发[1995]21号                [1995]晋财预字第2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列入我省《一九九三年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 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 但对其中属于减税的产品,应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4日 (94)财税字第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 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 《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中的 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 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列入《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一九九 三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94 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款的 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款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部分, 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件:《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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