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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第19号颁布时间:1994-04-05

     1994年4月5日 晋税征发[1994]第19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另外,省局原定的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章仍继续使用,待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时, 再统一使用全国统一的认定专用章。 各地原印制的“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用完后,请按全国统一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印制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199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 052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 请继续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请认定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 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年应锐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 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 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 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资料: (二)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 企业留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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