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6、057、058号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第20号颁布时间:1994-04-04
1994年4月4日 晋税征发[1994]第20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6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7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以及国税发(1994)058号《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通知》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我局于二月十四日下
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
035号)。据了解,目前专用发票使用中突出的问题,是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
票的随意性较大,票面填写的差错较多。为此,1994年2月25日,我局以国税
明电[1994]039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
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国税明电
[1994]035号的规定,即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
(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
项如实填开。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记帐联如有应填而未填或填写不实,填写
差错的,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
现有不符合开具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销货方应重新按要求开具,否则,
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四、一般纳税入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式样和监制的专用发票(包括电子计算
机机外发票),对未经税务机关允许,擅自设计和印制专用发票并已开具使用的,一
律无效,查实后,依法从重处理。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搞好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宣传、辅导工作,要大力组织
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详细的讲解和示范,及时解决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经常开展
专用发票的专项检查,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不按要求填开专用发票,弄虚作假
导致本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处理:对其中典型的案例应随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国税明电[1994]039号明传电报有与本文不符的地方,以本文为准。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1994
年2月14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35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尚未将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发给纳税人,
这些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或索取专用发票时仍需使用旧的纳税人登记号。鉴于
这一实际情况,在今年四月一日以前,这些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或索取专用发
票时仍可使用旧的纳税人登记号,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有关地区的税务
机关应至迟在今年四月一日以前将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发给纳税人。今年四月一日以后,
凡开具专用发票均须在“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纳税人登记号”栏填写新
的纳税人登记号;否则,该项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
以不填写。
三、鉴于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已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件,其
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但销售给消费者的仍须开具普通发票。
尚未取得机外专用发票的供电部门或自来水公司,暂时可以普通发票代替专用发
票。一般纳税人购进电力或自来水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该项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购进电力或自来水进项税额=购进金额/(1+电力或自来水的税率)×电力或
自来水税率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今年五月一日以前将机外专用发票供应给电力部门和自来水公
司。从今年五月一日起,供电部门销售电力、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除销售给消费
者的以外,均须开具专用发票。
四、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
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
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
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
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
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
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销货清单的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
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
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
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
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
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价外费用项目表的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六、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
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
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
发票。
七、国税明电[1994]035号明传电报有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此项规定的
目的,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
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
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
业的销售。1994年1月20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23号明传电报将
《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
—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
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
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
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
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
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二、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
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
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
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三、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制定并报总局备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