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第12号颁布时间:1994-04-05
1994年4月5日 晋税所发[1994]第12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
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8日 国税发[1994]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
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
确如下:
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
别不同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
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
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
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帐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庆纳的所
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J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
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仍不进行
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
入调节税。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
节税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