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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43号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晋税流发[1994]第43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8号“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 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1994年4月1日 国税发[1994]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 求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 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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