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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22号颁布时间:1994-02-27

     1994年2月27日 晋税流发[1994]第22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 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我省有关检查内容的提 纲如下: 一、你区(市)及所属县(市)税务局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细则和国 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征税规定的全面情况。培训对象、人数及具体做法。 二、对国家及省税务局制定的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文件规定,你区(市)是否 即时进行了贯彻落实,有无擅自变通、自行制定规定的情况。 三、原流转税、资源税各项免税规定,是否自1994年1月1日起已恢复征税 (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否执行了省局晋税明电(1994)第1号通知规定,严格掌握流转税新 老税制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五、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六、凡需计算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增值税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的处理情况如何?是否在省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汇总上报?是否对这部分存货已征税款 进行了扣除? 七、库存柴油、汽油补征消费税情况如何?是否按期汇总上报省局? 八、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税是否做到了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 九、省局将在三、四月间抽部分地(市)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1994年1月25日 国税发[1994]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新的流转税、资源税的条例、细则和总局制定的征税规定, 及时了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细则和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征税规定,不得擅自变通。在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 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如果条例、细 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困难的,应当逐级请示报告,由总局 子以解释。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文件要报总局备案。凡此类文 件中不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内容,一经总同批复,必须立即发文予以纠正并 报告纠正结果。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今年上半年适时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 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请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部署。总局也将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印发给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增值税纳税人统计表》必须按规定的要 求和时间准确、及时汇总上报。 五、为了及时地了解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贪彻落实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决定选择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作为流转税改革信息联系点(名单附 后)。联系点的任务是:针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 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在一季度内每半个月向总局作一次报告,一季度以后每一个 月作一次报告,重要的或紧急的问题要随时上报。同时,及时完成总局交办的调查研 究任务。 附: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资源税信息联系点 一、增值税联系点: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陕西省、四川省、大连市、 哈尔滨市税务局,山东省济南市、山西省太原市、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税务局。 二、消费税联系点: 北京市、辽宁省、黑龙江省、广海市、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 省、贵州省、厦门市、广州市税务局。 三、营业税联系点: 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湖南省、河南省、广东省、大连市、武汉市、西安市、 重庆市税务局 四、资源税联系点: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甘肃省税务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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