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55号颁布时间:1994-05-10
1994年5月10日 晋税流发[1994]第55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 (1994)财税字第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
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