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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税系统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7]28号颁布时间:1997-08-21

     1997年8月21日 晋国税计发[1997]2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省局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 西省国税系统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制度》。现将此制度印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以 下几条,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建立税源监控网络,是适应当前税收工作要求, 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保证税源信息传递畅通无阻的一大举措。对此,各 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资税源监控工作,随时处理 监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各部门各系列各环节间要密切配合,做好资料的传递 和信息反馈,并建立内在的衔接考核制度,保证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确定税源监控联络员后,要逐级上报联络员名单。省局掌握到县级以上 国税局及省局监控企业的联络员名单。地市国税局务于9月20日前,将本地联络员 名单按附表要求上报省局计会处。 附件:1、山西省国税系统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制度   2、税源监控联络员表(略) 附件1:山西省国税系统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制度 1、联络员的确定 各地市县国税局,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专人(至少 一名)负责税源监控工作。专兼职税源监控联络员究竟确定在哪个部门、哪个系列, 由各地自定。 2、联络员的管理 联络员实行上级机关与本单位两级领导,且要保持相对稳定。联络员一经确定, 要报上级机关备案。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联络员时,需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同意。 3、联络员的条件 (1)工作责任心强,有足够的时间深入企业进行调研; (2)熟悉税收业务,具有独立进行纳税检查的能力; (3)判断分析能力较强,能准确分析、洞察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对税收的 影响程度; (4)文字功底深,有一定的写作分析能力。 4、联络员和职责 (1)掌握本地年度、季度及月份税收计划的下达情况、执行情况,组织收入采 取的措施; (2)掌握本地税源变化情况、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金的实现、解缴情 况,随时反馈影响税收的重大问题; (3)掌握欠税成因,总结防欠、清欠采取的措施: (4)如实填制“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生产经营及税收情况月报表”,并按照监控 范围逐级审核上报,省局监控企业的报表务于每月25日前由地市国税局通过微机报 送省局; (5)按期(季或月)收集监控企业财务分析说明,撰写重点税源情况分析报告, 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授权监控机关。省局监控企业的税源分析报告(后附财务分析 说明),由监控企业所在地联络员于季度终了25日内通过传真或邮寄的方式直接报 送省局; (6)完成本单位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税源监控工作。 5、奖惩规定 (1)各级因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源监控工作的考核、通报,层层建立考核机制,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及联络员要给予表彰、奖励、以推动监控工作向更 高水平迈进; (2)对未经上级机关批准,擅自变更联络员,影响监控工作顺利开展的单位, 由上级机关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 (3)监控员不能认真履行监控职责,报表填报不真实,报送不及时,分析报告 不深不透的,由上级机关对监控员及所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对监控员进行调 换,并取消其年终评比先进工作者的资格。 6、本制度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 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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