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7]第36号颁布时间:1997-09-30
1997年9月30日 晋地税征字[1997]第3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7)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征件处罚依
据认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1997年8月26日 国税函发[1997]47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
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
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
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的规定与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