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金驹煤电化股份公司煤矸石电厂资源综合利用免征企业所得税请示的批复
晋国税所发(1998)119号颁布时间:1998-11-10
1998年11月10日 晋国税所发(1998)119号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国税所发(1998)第15号《关于山西金驹煤电化股份公司煤矸石电
厂资源综合利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山西金驹煤电化股份有限公司煤矸石
电厂是由晋城矿务局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该单位一九九六年初步形成生产能力,一九
九八年正式投入生产的1.2万千瓦抽气凝气式气轮发电机组利用炉渣等低热值燃料
经循环硫化床锅炉燃烧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
品)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国家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利第二条第2款规定,具
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第
一条第3款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意见,对山西金驹煤电化股份有限公司煤矸石电厂抽气凝气式汽轮发电
机组利用炉渣及煤泥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电力热力所得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
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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