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20号颁布时间:1998-11-12
1998年11月12日 晋国税所发(1998)12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
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国税函(1998)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
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
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
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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