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7]第5号颁布时间:1997-03-19
1997年3月19日 晋地税征字[1997]第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税函(1997)11号《关于明确“扣缴
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1997年1月10日 国税函[1997]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
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
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
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
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
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