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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使用及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7]17号颁布时间:1997-04-16

     1997年4月16日 晋国税计发[1997]1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出口退税恢复使用专用税票以后,为了严格对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的审核,国家税 务总局建立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由于在专用税票使用、录入、上报等工作 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税票使用规定 1、专用税票使用范围、方法 (1)下列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和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 出口的货物、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 工货物除外)。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指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指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专用缴款书一律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填开。 (3)市县外贸企业购进一批产品后再分几批销售调拨给出口企业的,由主管其 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计会部门根据税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专用缴款书"的缴销和 "分割单"的开具手续。 2、从1996年4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货物缴纳的消费税,也同时改用新版专用税票。 二、专用税票的填写方法 "税务登记号"填写企业税务登记号码。 "海关代码"填写购货企业在其所在地海关登记的代码。 "课税数量"必须同时填写课税数量及数量单位,只填数量不填单位的,税票一律 无效。 "单价"栏,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按加工费除数量计算填列;调拨销售出口货物就增 值部分缴纳增值税的,按增值额数量除计算填列;其他按销售单位价填列。 "计税金额"栏,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收取加工费的,填加工费;调拨销售出口货物 缴纳增值税的,填增值额;其他一律填销售收入。 "法定税率(额)"栏,除出口煤炭和供货企业销售出口的增值税应税农产品填写 3%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给出口企业的填写6%外,其他一律按增值 税和消费税的法定税率和法定单位税额填写。 "征收率"栏,缴纳消费税的不填。缴纳增值税的,销售煤炭和应税农产品填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出口货物填6%;受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填17%;调拨销 售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填增值税法定税率;其他一律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 计算填列(即6.8%或5.2%)。 在一张专用税票内,当所填货物的名称、单位、单价、法定税率(税额)、征收 率等任何一项有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写,必须分开填列为多目;在"销货发票号码" 栏,最多只能填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三、专用税票数据录入的规定 1、专用税票的号码包括字轨(4位,如0961)和顺序号(7位)两部分, 这11位在全国唯一地对应一张专用税票。在计算机录入专用税票时,为解决一票多 用问题,在11位代码后,加上两位扩展码。第一目用01表示,第二位用02来表 示,依此类推。一票一目时,扩展码应采用01。 2、关于缴销信息的录入范围,对所有已经填开并全份作废的专用税票在缴销售 信息中的确定缴销中录入;对所有已经录入上报后,又发现有错误的专用税票在缴销 售中的错误调整内进行处理。 3、专用税票的上报时间 县级征收单位在月后5日内将当月的专用缴款书回执联、分割单留存联以及专用 税票清单上报地、市国税局计会科。上报的专用税票为当月开除数,既包括填用票又 包括填用作废票;地、市国税局计会科于月后9日内完成当月专用税票信息的收集、 录入工作,并将结果交地、市国税局信息中心。 4、关于1996年专用税票数据录入上报的规定。 根据总局的要求,对1996年的专用税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各地市计会部 门务必于四月二十三日前完成专用税票填用和作废数据的澄清工作。5月5日前完成 1996年所有开除的专用税票数据的重新录入上报工作。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 务重,力量不足的,各地市根据需要可外聘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录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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