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和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晋地税农字[1997]第18号颁布时间:1997-06-19
1997年6月19日 晋地税农字[1997]第1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55号《关于继续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
免工作的通知》和国税发(1997)57号《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上
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 国税发[1997]55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
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
[1996]12号),做好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继续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十几年来,各地为
搞好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做了大量工作,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群众的关怀,
也对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国农村扶贫工
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
按照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实现《国家八七扶贫
攻坚计划》、解决贫困农户温饱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农税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
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总结经验,继续做
好对贫困地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保证把党的关怀送到贫困农户的
手中。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把减免工
作落到实处。贫困地区的农户收入是有差别的,在减免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政策,区别
情况,该减的减,该免的免,把工作做细做好。既要反对不区别具体情况、一律按地
区减免的错误做法,也要反对一定减免几年的简单做法,要保证政策的严肃性。
三、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减免。凡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要向当地农
税征收机关提出农业税减免申请,由农税征收机关组织调查核实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
准;经批准减征和免征的税款,应在征收前核定到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尽量避免交
税后再退库;经批准退库的减免税款,必须退还给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四、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
存在的问题,年终要将减免情况随同农业税收决算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 国税发[1997]57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
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中发[1996]13号),稳定农业税收负担,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做好农业税收工作。农业税收工作是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其核心问题也是农民负担问题,农业税收政策执行的好坏,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农村
工作的成效。实行分税制后,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税收工作中出现了重收入、轻政策的
错误倾向和一些不规范做法,影响了农业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农业税收工作秩
序,应认真加以纠正。各级地方政府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
要性,正确执行政策,搞好农业税收工作。
二、严格执行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细粮征收任
务总额由中央控制,计税价格随国家粮食合同定购价格相应调整,地方无权随意调增
农业税负担。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及时掌握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动情况,按现行政策解
决"有税无地"、"有地无税"及税负畸轻畸重问题,以保证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全面
贯彻落实。
三、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杜绝税费混征的错误做法。各地不得以农业税之
名征收其他费用,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依法征税,加强征管。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验的
地区,要注意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应把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做为改革的前提之一。
四、对农业特产税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税率、征税范围和环节征收。按照现行
政策规定,各地要对国务院规定品目之外的其他农业特产品开征农业特产税,必须报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级政府同意,擅自提高税率,扩大征税范围的,要立即
纠正;要正确执行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在收购环节征税的范围,也不能随意混淆生产
和收购两个环节,将应由收购者负担的税额转嫁到生产者头上。
五、搞好农业特产税税源调查,切实做到据实征收。各地要扎实做好农业特产税
税源普查工作,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台帐,形成以户建卡、以村建帐、以乡建档的税
源控制体系,掌握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使税收计划切实可行。要坚决杜绝不问税源
有无和税源多少,按地亩或人头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
六、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应纳农业特产
税时,要将农业税扣除,税款征收入库进行帐务处理时要分别核算清楚,严禁两税重
复征收。
七、要加强征管,规范执法。在征收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要慎重采取税收保
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文明执法;征收税款要实行户缴户结,完税凭证要开到户,严禁
"白条"收税;在征收中应做到: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税源情况,公开征收任务,公开
税款征收数,公开减免数,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