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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4号颁布时间:1997-01-07

     1997年1月7日 晋地税流字[1997]第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涉外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涉外税收实行"集中管理"和省 委、省政府对涉外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精神,现就涉外税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三资企业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原则,省地 税系统的涉外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及涉外报表等工作,统一由流转税管理处负责管理, 对口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涉外税收政策由流转税管理处会其它有关处室 管理。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的涉外税收工作由流转税科负责管理。各县、市的涉外税收 工作由税政股负责管理。 2、太原市、朔州市组建涉外税收征收局,统一管理本市范围内的涉外税收工作, 其他地市所在地指定一个征收机构统一负责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县市由县市局 指定一个征收机构以县局名义负责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涉外税征收工作均不得下放 到税务所管理。各地、市、县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并做好 岗前培训。 二、税收计划及报表 涉外税收收入计划作为工作指标由省局统一下达、统一考核。税收收入报表和统 计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实行双项考核,年终评比,确保涉外税收任务的完成 和涉外税收报表"不重不漏"可信可用",做到准确、及时、无误。 三、税收征管及稽查 1、涉外企业的征收管理,要高起点,严要求,严格按《征管法》建立涉外税收 管理规程,健全税收征管档案,建立重点税源台帐,加强税源管理。征管资料根据各 地实际情况,可实行地县两级双重管理。 2、涉外税收稽查,必须持有省局核发的中、英文版本的《税务检查证》,在规 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涉外企业进行检查。 四、其他 1、涉外税收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关系到国家和地税形象,对涉外税收 工作条件要高起点,逐步向现代化过渡。各地市配备微机和taxble报表系统,有条件 的地市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征收稽查车辆等办公设备。确保涉外税收工作需要。 2、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各地要抓紧抓好,对一些手续不健全,资金不到位的企 业,属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可先登记后发证;属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原则上和国税局 协调一致。 3、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通知》的规定和程序,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超税负退税的审查和退税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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