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149号颁布时间:1997-09-05

     1997年9月5日 晋财预字[1997]149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4号《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 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 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 财税字[199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 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 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 底执行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 司所属的上述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至 199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