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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明电(1994)第12号 颁布时间:1994-01-26

1994年1月26日 晋税明电(1994)第12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第021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 民银行印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 确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4年2月10日起,全省启用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供应的发票 防伪专用纸印制的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新票),对原用底纹纸印制的专用发票 (简称原票),一律封存。 二、目前,省局已印出部分新票,并将陆续供应到各地及用票单位。因此,各级 税务机关在发售原票时,必须严格控制数量,以减少使用新票后清理原票工作的难度。 三、各级税务机关购领的原票,除发售给用票单位的外,剩余的必须在2月10 日前,就地封存。对封存的原票,由地市税务局负责收缴。 四、用票单位购领的原票,只能使用到1994年2月10日前,对剩余的整本 未使用的原票,可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持专用发票购印证及剩余票到税务 机关换取新票,并补缴新票和原票票款差额。对剩余已启封填用一部分的原票,要在 换取新票的同时,由税务机关对剩余空白原票加盖作废戳记,由用票单位妥善保管。 五、地市接通知后,请携带2万元汇票,按以下时间顺序,迅速派专车购领新票 (各5千本) 1月27日 大同 1月29日 晋城 1月31日 朔州、忻州 2月2日 阳泉 2月3日 运城 2月4日 晋中 2月6日 长治、太原 2月7日 吕梁 2月8日 临汾 附件:国家税安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18日 国税明电(1994)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 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为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国家税务总局已委 托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1994年5月1日起统一更 换,为了做好衔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1、根据金局长15日电话会议讲话和005号明传电报精神,各地现存未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防伪纸印制的专用发票一律封存,不得继续发放。 2、4月1日以前,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陆续运到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请各地做好接收、仓储、下发等准备工作。 3、为防止衔接过程中出现发票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问题发生,各地使 用全国统一专用发票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还要暂安排到六月底, 并做好增加有色和无色荧光油墨防伪措施的准备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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