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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国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4号颁布时间:1994-01-12

1994年1月12日 晋税外发(1994)第4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9号“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国 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国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1994年1月8日 国税明电[1994]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对外国公司以船舶或 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相应改变。为便于执行,特 通知如下: 一、按外轮、外航每次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的计征率仍为 1.65%;运输收入应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简化计征,综合计征率为 4.65%。 二、以上调整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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