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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税进发(1994)第5号颁布时间:1994-02-26

1994年2月26日 晋税进发(1994)第5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各外贸公司: 省局晋税进发(1994)第2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 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为使这次库存出口货物的清理工作进行的彻底,特做如下补充 规定: 1、通知第三条应改为:外贸企业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以后购进的库存出口货物, 必须按规定取得专用税票,没有专用税票的,不予退税。对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以后 购进的没有专用税票的库存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必须在“库存表”中单独注明其数量、 金额,据以计算不退税的税额。对外贸企业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一日以前即 普通税票与专用税票交叉使用期间购进的出口货物,凡有税票的,可统计在“一九九 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内,凡没有税票的,可填报在“一九九二年库存出口货物 申报表”内,并要注明其数量、金额。 2、 外贸企业在对一九九三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进行清理时,应将一九九二年底 前的库存出口货物,在一九九三年内动用后剩余的库存出口货物与一九九三年的库存 出口货物分别按附表填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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