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税进发(1994)第5号颁布时间:1994-02-26
1994年2月26日 晋税进发(1994)第5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各外贸公司:
省局晋税进发(1994)第2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
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为使这次库存出口货物的清理工作进行的彻底,特做如下补充
规定:
1、通知第三条应改为:外贸企业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以后购进的库存出口货物,
必须按规定取得专用税票,没有专用税票的,不予退税。对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以后
购进的没有专用税票的库存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必须在“库存表”中单独注明其数量、
金额,据以计算不退税的税额。对外贸企业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一日以前即
普通税票与专用税票交叉使用期间购进的出口货物,凡有税票的,可统计在“一九九
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内,凡没有税票的,可填报在“一九九二年库存出口货物
申报表”内,并要注明其数量、金额。
2、 外贸企业在对一九九三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进行清理时,应将一九九二年底
前的库存出口货物,在一九九三年内动用后剩余的库存出口货物与一九九三年的库存
出口货物分别按附表填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