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7]23号颁布时间:1997-05-16
1997年5月16日 晋国税外发[1997]2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20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 国税函[1997]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外国投资者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
资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重组,将其或其集团内企业持
有的中国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至境内投资公司,是否可以按股权成本价
进行转让。对此类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
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
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
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
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