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晋税明电(1994)22号颁布时间:1994-02-07

     1994年2月7日 晋税明电(1994)22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2号“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 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1994年1月31日 国税明电[1994]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对军队系统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征免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一 月十三日上报国务院,现国务院尚未批复。为了便于具体征管,在国务院正式文件未 下发之前,各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流转税问题,暂按原规定 办理。 请遵照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