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43号颁布时间:1997-04-14
1997年4月14日 晋财预字[1997]43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
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的请示》([1996]国人防办字第9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人防部门开发利
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
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