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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第21号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晋地税所字[1997]第2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批复第一条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再明确以下几点: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各市、县职工冬季取暖期, 实际支付额在不超过职工冬季取暖期每人月20元内可给予税前扣除。例如候马市, 国家规定的职工冬季取暖期是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2月28日,税前扣除的职 工冬季取暖补贴是70元(20元乘3.5月)。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由于 我省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全省统一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暂规定为: 1、企业发放的职工防署降温费,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税前 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省局备案。2、企业发放的职工劳动保护费,由企业提出书面 申请,报当地县(市、区、分局)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在税前据实扣除。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13日 国税函[1996]67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吉国税 发[1996]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 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 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 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 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 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 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 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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