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2-27
1997年2月27日 晋国税所发[1997]1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14日 国税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有关规定,现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
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
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
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
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
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
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