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7]10号颁布时间:1997-02-27
1997年2月27日 晋国税所发[1997]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
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国税发[1996]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4]
066号、国税发[1994]176号、国税函发[1996]148号)中,有
些规定已到期限,有些条款须加以完善,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6
号),除其中第三条、第七条外,其他规定在1996年度、1997年度继续执行;
第三条、第七条改按下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148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7年底。
三、铁道部工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原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
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总机构管
理费,其税前扣除标准或数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
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