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12号颁布时间:1997-03-25
1997年3月25日 晋地税流字[1997]第1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4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
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国税函(1996)447号文中所指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若这些企业附设独立核算的安装、装饰企业,则附设的
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在征收增值税范围之列。
2、安装、装饰企业为用户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
所称的"装饰"工程作业,无论其与用户如何结算,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
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计征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的批复
1996年7月23日 国税函[1996]447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接你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型材门窗、玻璃幕墙等业
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1996)119号),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
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
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