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晋财预字第7号颁布时间:1997-01-20
1997年1月20日 (1997)晋财预字第7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具体退库手续,仍按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晋
国税流发(1994)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财税字[1996]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现
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在1997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
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税款后的
余额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
费税不再退还。所退税款按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退库手续,
仍按(94)财税字第0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迁企业调迁后的新地址与原地址不在同一县(市)的,如原址企业继续生
产销售并发生纳税义务,返还基数原则上留在原址企业,如原址企业不再生产销售或
虽生产销售,但其年度应缴纳的税额不足返还基数的,可由财政部驻各省专员办确定
将基数从原址企业划转到新址企业。涉及调迁企业返还基数跨省划转的,由财政部驻
相关省专员办协商办理。
四、三线脱险搬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
货物不适用先征反返办法。
五、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计入企业
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三线调整企业名单
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
附件一: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
山西省"九五"项目
1、船舶三七四厂 晋市
附件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
山西省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人民解放军3534工厂 闻喜县
2 中国人民解放军3543工厂 绛 县
3 中国人民解放军3531工厂 闻喜县
4 中国人民解放军6617工厂 清徐县
5 中国人民解放军6013工厂 晋城市
6 中国人民解放军5716工厂及分厂 晋城市
7 中国人民解放军4328工厂 长治市
8 中国人民解放军3606工厂 侯马市
9 中国人民解放军6904工厂 太原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