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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1997)晋财预字第1号颁布时间:1997-01-09

     1997年1月9日 (1997)晋财预字第1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 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1、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按照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通知补充规定的范围掌握。在 具体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出具主办单位的证明。 2、科技图书和科技报刊按照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通知补充规定的范围掌握。 3、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幼儿学前班的教材。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 和刊物的范围,掌握在教委系统与各专业出版社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 之内。在具体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出具主管单位的证明。 4、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含县级市新华书店、省辖市郊区新华书店及行署所在地 的地区新华书店。 5、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报纸、刊物名称发生变更或新增加时,应报请省财政 厅、省国税局审查后重新予以明确。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财税字[199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 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了望》、 《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1、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 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 征增值税。 三、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顶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四、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我们将另行发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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