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6]48号颁布时间:1996-12-28
1996年12月28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6]4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 国税发[199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
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
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
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
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
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