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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6-07

     1998年6月7日 晋国税征发[1998]2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制定的《山西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下发给 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推动全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将在今年下半年对此项 工作的进展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检查验收方法将另行下文。 附:山西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个体私 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工作积极稳妥向前发展,全面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根据国务院和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帐查帐征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全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国家税务 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征收工作指示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个体 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树立公平税负的治税思想,积极鼓励、 引导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通过强化查帐征收,规范其经营行为,逐步营造公平竞 争的纳税环境,保证个体和私营业户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把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工作 与整顿税收秩序,规范税收征管相结合,逐步实现个体私营业户税收的综合控管,促 进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建帐查帐遵循的原则: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先行试点、 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逐步推开。 全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的总体目标:私营企业建帐面达到100%;达到建 帐标准的固定个体业户建帐面达到100%(复式帐或简易帐);建帐户查帐征收面 达100%。 二、建帐查帐的范围与标准 全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范围:建帐查帐征收范围为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建 帐管理办法规定建帐标准的私营业户和个体工商业户。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 择专业市场和业户相对集中的专业街道及大型封闭市场进行试点,抓住重点,抓好典 型,逐步扩大。 建帐查帐征收的标准:根据业户的不同情况,分下列不同类型标准: (一)复式帐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 上的;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私营业户必须按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个体工商户会 计制度》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 支情况,按月报送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建立复式帐的业户实行查帐征收税款方式。 (二)简易帐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帐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 10000元至30000元的;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建立"三帐两表"即:经营收 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个体工商户利 润表、建立简易帐的,实行查帐和定额相结合的税款征收方式。 (三)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 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两簿",即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 除上述情形外,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符合建帐标准的个体私营业户设置复式帐或 简易帐,同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应建复式帐或简易帐的其他业 户。 三、建帐查帐征收的方法和时限 全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的方法"统筹规划、分类建帐、分步实施。即:实行先试 点后推广,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分期分批进行。具体做法: (一)具备条件有能力自行建帐核算的业户,可要求业户自行建帐,按照税务机 关的统一要求设置帐簿,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在建帐初期, 税务机关要定期上门辅导,帮助业户理顺帐务。 (二)不具备条件无能力建帐核算的业户,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建帐核算或聘请 专职或兼职会计记帐。 (三)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 要及时调整定额。 建帐查帐时限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要积极 稳妥地推进,成功一户,巩固一户,规范一户,不要片面追求建帐比例。1998年, 私营企业建帐面要达到100%,个体户按建帐标准,分别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 试点单位按标准建帐面达100%,其他县市按标准建帐面不低于15%;1999 年,逐步扩大试点,进行推广;2000年,全面推开,逐步规范,全省达到建帐标 准的个体私营业户建帐面达100%。 四、个体私营业户的征收管理 (一)申报管理。 1、实行复式帐核算的个体私营业户,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持纳税申报 表、票款结算单、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事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实行简易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持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利润表、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3、实行两簿记帐的定期定额户,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持纳税申报表或 《纳税申报手册》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核定税额。对依法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建帐的个 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而不设置帐簿,虽设置帐簿,但帐簿记载和凭证、资料不全, 不能准确反映收到盈亏的个体工商户,难以查帐征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 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定额的程序按省局制定的 《征管规程》的程序办理。 (三)税款征收。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个体私营业户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核定征收方 式。对建立复式帐的实行查帐征收;建立简易帐的实行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实行两簿记帐的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个体私营业户可分别实行储蓄化转、预 储解缴、信用卡纳税、存款纳税等税款纳税程序。 (四)发票管理。 1.采用复式帐核算的个体私营业户,可以申请领购使用所需普通发票。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的,可以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采用简易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采用"两簿"记帐的个体工商户,应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个体私营业户必须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使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不 得转借、代开发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 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不得无票经营。 (五)税务稽查。税务稽查部门要把对个体私营建帐户的稽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 工作来抓,加大稽查力量,提高稽查广度,对不建帐或建假帐的,要依照《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对大要案件,要公开曝光,以稽查促建帐,以稽查促管理。 (六)违章处理。建帐户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收缴、停供 发票,不予代开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取消其资格,并列入稽查重点严肃查处。同 时,提请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 其经营资格,对建假帐偷逃税款的由稽查分局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个体私营业户不按期申报或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行处罚。对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超过定额20%且不及时申报的一律按偷税 处理。 对建帐业户不按期纳税或采取非法手续逃避纳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除加收滞 纳金外,必须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 施及停供发票等手段促其纳税。 五、建帐查帐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对建帐查帐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 导,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发动,抓好试点工作,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为了做好 此项工作,省局成立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工作小组,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全面组织指导、协调建帐工作。同时,抓好建帐试点工作,抓好重点行业,确保此项 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级税务机关在建帐查帐工作中,要支持统筹兼顾、 合面安排的原则。力争做到:全省国税系统实行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设置统一的帐簿、凭证;按《征管规程》制定的式样统一使用税务文书;同一地段、 同一行业、同一市场执行统一的处罚标准。以此来规范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工 作。通过这种方法。达到建帐查帐工作的统一规范,促进建帐查帐工作的稳步开展。 (三)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制度。在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中,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规范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工作,同贯彻落实省局征管规程结合 起来,建立健全各项征管制度。把建帐查帐户的管理,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监控管 理。 (四)以票管税,加强发票管理。在建帐查帐中,各地要严把三关。即:一是把 住销售关。要建帐业户销售货物时必须逐笔开据发票,税务机关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 查。二是把住进货关。要求业户每次进货必须索取发票,索取发票有困难的,自制进 货单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必须以税务机关审验的报验单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三是 把住盘点关。定期盘点商品,填制商品库存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验,作为记帐凭证。 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推广使用太原市实行的剪贴式锯齿发票和晋中地区的定额发 票以及开展发票有奖销售活动,控制个体私营业户的经营收入,保障建帐查帐工作的 有效进行。 (五)建立健全建帐工作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地的建帐动态及进度,不断总 结经验。省局决定建立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报告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各级税务机 关都要建立健全建帐工作报告制度,互通信息,及时发现或纠正问题,督促指导全省 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搞好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在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 鼓励引导、督促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实行查帐征收;另一方面要对定期定额户适时加 大定额调整力度,严格按照核定定额的程序,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平衡建帐户和定额户的税收负担。使建帐户觉得建帐有好处,建真帐、建好帐;促 使定期定额户如实申报,进行建帐,推动全省建帐查帐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检查验收 为了促进个体私营业户建真帐、建实帐,确保建立一户,成功一户,促进建帐查 帐工作向纵深发展,省局对建帐查帐工作进行单项考核,每年检查验收一次。用以表 彰先进,鞭策后进,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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