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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新版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外发[1998]21号颁布时间:1998-06-17

     1998年6月17日 晋地税外发[1998]2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涉外企业新版发票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抓紧做好新版发票使用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时启用 新票。 二、涉外企业新版发票、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发票使用程序,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帐、专柜(库)管理。纳税人领 购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必须严格审批,验旧领新,对不办理税务登记、不按时申报 纳税的单位不准供票。 四、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发票,填开发票时,要严格按照业务发生的时 间、内容、项目、顺序逐项如实填开,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要建 立严密的发票领用、发放、缴销、保管制度,做到详实记录,帐(表)票相符,同时 每季终了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发票的领用、发放、库存等情况。发现问 题要及时处理,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五、客户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动客户单位,项目内容和填开金额。不规范填 开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杜绝,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六、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外企业发票的使用和税收情况进行 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以票管税,依法治税,对利用发票弄虚作假、隐瞒收入、 偷逃税款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它未尽事宜,比照内资企业发票管理规定办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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