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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外地方税收征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晋地税外发[1998]1号颁布时间:1998-01-03

     1998年1月3日 晋地税外发[1998]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涉外地方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涉外地方税收征管操作规程 为加强我省涉外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 作规程》。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 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第一章税务登记 依据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必须向税务机关履行的法定手续,纳 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成为法定纳税人后,按规定时间向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申请、办理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或成为法定纳税人后30日 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和《外商 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表》),申 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逐栏如实填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及适用的《税务登记表》,加盖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后,同时持下列有关证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2)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受托机构发给企业的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的复印件; (4)合同、章程及其批复; (5)验资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要求填报《纳税人银行帐号开户情况申报表》); (7)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8)关于总公司(法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9)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应持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副本及有关 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0)董事会组成名单; (11)董事会各方委派书; (12)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预算制度; (1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各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税务登记表》及提 供的证件、资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 时间是否逾期;填写项目、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提供的证件和资 料是否真实,并应对经营场所住址等进行实地调查。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税务登 记所提供的企业合同或章程副本,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对合同中签有违背中 国税法和财务法规的条款,要由纳税人重新修订直至符合登记条件,税务机关才能受 理办理税务登记。 (三)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0日将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审核 完毕,如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登记表》中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即予以登记,办理税 务登记证的填制盖章事宜,同时将登记证的字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内容记入 《税务登记表》中,属于扣缴义务人的,应发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二、税务登记的变更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 务登记表,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或批准文件,向原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合资的合作人,经营地址; (3)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4)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帐号; (5)改变工商执照的。 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签字盖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报告书及有关证件、资料后,应在5日内审核完 毕,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提供的证件、资料 是否真实齐全等,审查无误后,确定应变更的事项或内容。 (三)办理变更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查后确定的变更事项在《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的"核准变 更登记事项或内容档"填写后,一份留存,据以登记《税务登记表》的"变更注销登记 "档,《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变更记录"档,另一份退还纳税人,以备查用,变更手 续办理完毕后,将已登记变更事项的《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退还纳税 人,变更事项和涉及《税务登记证》所载内容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三、税务登记的注销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发生解散; (2)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撤销; (3)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4)纳税人住所和经营地址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区; (5)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6)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其它情形。 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部 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应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登记表》、《发票购印证》及注销登记的有关证件、资料 等,向原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如实填写、签字 盖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 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 是否逾期;(2)提供的注销登记证件、资料是否真实可靠;(3)应缴纳的税款、 滞纳金、罚款是否结清;(4)应交回的发票、发票购印证等是否已交回;(5)税 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资料是否交清等。 (三)办理注销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清理完毕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留存,据以登记 《税务登记表》的"变更注销登记"栏,同时还要在《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注销"字样 章;另一份签字盖章后退还纳税人,以备查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结束后,向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由纳税人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有关手续。 四、税务登记的换证 税务登记证件定期由税务机关统一更换,换证工作一般为3-5年进行一次,具 体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具体的换证程序由主管税务机关以通告或通知形式 通知纳税人。 五、涉外企业的年检 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工商、外经 贸、财政、国税、地税、外汇管理、经贸委等七部门组成联合年检办公室,具体负责 涉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1.年检的时间与程序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联合年检工作时间,具体程序如下: (1)年检报告书的印制与发放 年检报告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计样式,其授权的登记机关统一印制并发放。 每年1月1日起,自行到其登记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2)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材料的填写与提交,企业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年 检报告书,所填写的数据必须与经企业自行选择,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 表一致。 企业必须在3月15日以前将年检报告书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送交联合年检办 公室。企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a.年检报告书副本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税务登记表 d.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年检的审核 联合年检办公室地税人员收到年检材料后,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 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验材料五 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年检的标准及处罚 对年检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没有出资和没有经营活动的 企业,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对不合格企业将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 逾期未改者,依法予以处罚。 六、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前,先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一份留 存签发税务机关备查,另两份由纳税人外出经营时携带。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 后,即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同 时还要将其经营项目的合同向税务机关报验。 2.审验 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递交的证、单后,应与报验的合同进行核对,查实无 误后,留存《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予登记,对外省的纳税人,要重新按规定领 购发票或申请填开发票;对本省跨市、县的,应在其携带的发票上盖查验戳记,经营 地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审核后,要确定专人征管,不核发《税务登记证》, 由其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3.缴销 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清在经营地购领的发票,结清税 款。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第二联上加盖公章,交给 纳税人,由其连同完税证明一并交回原签发税务机关。第三联留存经营地税务机关, 存档备查。 第二章 帐簿凭证管理 一、帐簿的设置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15日内,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要求,设置总帐、明细 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帐簿。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 人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帐簿》。 二、制度备案 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财务会计 制度(处理办法)报告表》一式两份。连同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告表中签字盖章后,一份交纳税人, 一份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存人征管档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计算软件、程序和使 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 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 可视同会计帐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 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它帐簿。 三、使用管理 纳税人设置帐簿后,要严格执行已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帐、核算等 财务会计活动,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的有关税收法规计算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期限保管帐簿、 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帐簿、会 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帐簿记帐凭证及其它有关 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第三章 纳税申报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 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 发生纳税义务之后,亦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中报和缴纳税款。同时,负有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 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经胶在资料。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止确履行纳税义务。就纳税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 面报告,是税务管理的一项管理制度。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报期 内不论有无收入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写适用税种的纳税中报表,并附报有 关资料。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一)填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就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计 税依据、应纳税项目或者在代扣、代收税项目、或者扣除项目及标准、应代扣、代收 税款、税款所属期限等,如实填写涉外税收适用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申报表种类 有:《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代替《车胎使用牌照税申报 表》)、《屠宰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购买印花税票申 请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有;《代扣代缴营业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资源税报告 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好纳税率报表后,应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确 定的期限内,问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同 时,要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工资和收入证明; 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凭证资料: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表是税务机关审核计算应纳税款或代扣、代缴、代收税款的主要凭证, 也是检验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所以,一定要及时、真实、完整 地填写纳税申报表或扣缴报告表。同时对其应附报的各种资料也应严格要求。如个人 所得税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随纳税申报表报送派遣公司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 (三)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应进行严格 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1.纳税申报或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时间是否逾期; 2.申报项目是否齐全; 3.适用税目、税率是否准确; 4.对申报无收入或申报收入明显低于上期或去年同期的,要深入调查,做进一 步核实; 5.申报的数字之间运算关系和运算结果是否有误; 6.代扣(收)的税款计算是否正确,是否足额代扣代收; 7.应附送的资料是否报送等。 纳税人报送各税申报表都须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或报告表审核 完毕后签字盖章,一份由管理人员保存,存入管户档案,一份出征收人员汇总装订, 一份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成代扣(收)代缴义务后, 在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或通过邮寄形式、代理 形式、办理纳税申报,具体方式有三种: (一)自行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邮寄申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邮寄 申报的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通过邮局寄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实 际申报日期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准。 (三)代理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中报有困难的,或由于其它原因,可委托税务代理人办 理纳税申报事宜。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和报缴税款期限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纳 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限,报缴期限是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纳税人缴纳税款 的时间界限。纳税申报的期限可按纳税期限的长短和报缴税款次数的多少来确定。各 不同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不同,其申报时间也不同。报缴期限规定的最后一天,如遇 公休日可以顺延。如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 小分别核定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如以一个月为税款计算期的纳税人就 应于期满后10日内将税款申报缴纳入库。这个10天期限既是申报期限,也是税款 缴纳入库期限。 纳税人如遇下列特殊情况:(一)某种不可抗力即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 害,如风、火、震等自然灾害;(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即纳税人在纳税期 内,由于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款,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等原因,纳 税人不能按期申报、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 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其税款应按上期或税务机关核定 税额预缴。办理延期申报应在原来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延期申报申请表》一 式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查,情况属实的,予以核准。在 申请表中写明准予延期申报的期限,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纳税人、成扣缴义务人。 第四章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 其他方式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 的义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按照《征管法》 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征管法》规定应设置帐簿而未设置帐簿的;3. 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 仍不申报的。 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 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 本加合理费用加利润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税款的缴纳和退补 (一)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律的 规定确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干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税款的退还和补缴 1.退税 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向征收税 款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要求退还多缴税款时,应有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并填写 《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缴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一 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作为退税凭证的 附件,一份交纳税人,凭以办理退税事项。 2.补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 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 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追征, 如果未缴或少激,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 可以延长到10年。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少缴税款或 骗取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三)税款的延期缴纳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并填写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深入 调查,确属特殊困难的,应予以审批。审批后,将《延期缴税款申请审批表》一份留 存备查;一份存纳税人征管档案;一份交纳税人,凭以缓缴税款。但批准延期缴纳的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征收中税务机关可采取的措施 (一)对无证经营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外,由 税务机关核实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二)纳税担保 1.实施纳税担保的条件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 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就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填写《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一式 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纳税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提前清税,在《提前缴纳税款 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如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 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要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 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有关部门阻止纳税人出 境。 2.纳税担保的方式 (1)如果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是具有保证资格或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纳税担保人,则应由纳税担保人填写《纳税担保书》一 式三份,经纳税招保人和纳税人分别签字盖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 关对纳税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能力,以及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 一份交纳税担保人,做为纳税担保凭据;一份交纳税人,做为提供纳税担保的凭据, 一份留存税务机关备查。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 将税务机关留存的《纳税担保书》退还给纳税担保人或纳税人,纳税担保结束;如果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则由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义务,不缴纳所担 保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如果纳税人是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由应由 纳税人填写《纳税担保清单》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签字盖章一份留存,一份交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将税务机关留存的《纳税担保清单》退还给纳税担保人或纳税人,纳税担保结束;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不能缴纳税款的,则主管税务机关将担保的财产拍卖抵 缴税款,履行《纳税担保清单》写明的事项。 (三)税收保全措施 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如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不能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2.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 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2)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 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拒绝 提供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就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经县(市)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暂停支付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 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经县(市)级税务局长批准后,上 联留存备查,下联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存款,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须同时解除暂停支付措 施。解除时应填写《解除暂停支付》通知书。经县(市)级税务局长批准后,上联留 存备查,下联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仍 未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市)级税务局长批准 后,上联留存,下联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暂停支付的存款中予以 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财物。扣押、丧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扣押查封证》。经县(市)级税务局长批准后,上联留存, 下联由税务人员凭以执行查封或扣押任务。税务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须由两 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应由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 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执行。同时。由执行扣押任务的税务人员填写《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 据》一式三份,第一联由税务人员留存,第二联交纳税人,做为扣押凭证,第三联税 务机关留存。并填写《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纳 税人作为查封凭证。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共同时解除查封或扣押,解除时 应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经县级税务局长批准后上联留存。下联交被查 封(扣押)的纳税人,通知解除查封或扣押。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仍然未缴纳 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一式三份,经县级税 务局长批准,一份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拍卖机构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进行 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强制执行和离境清税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用强制手段迫使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履行义务,维护税法严肃性和国家利益。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扭保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填写《限期纳税通知 书》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或纳税担保人,一份留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接到《限期纳税通知书》后,未按照规定的限 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扣款。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市)级税务局长批 准后,上联留存,下联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 卖所得抵缴税款。其程序与税收保全措施中扣押、查封、拍卖程序相同。 2、离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 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五章 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对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后,持税 务机关发放的《发票购印证》即可领购发票。 2.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按规定的程序,经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后,也可申请领购发票。 3.临时到外省、自治区、克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 关的证明,也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领购方式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领购发票企业的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供票方式 1.限量领购。是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根据其经营业务 量的大小和对发票的实际用量的多少,合理地核实其在一定时期内的发票领购量。 2.验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交回原领购并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 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能再领购新发票。 (三)领购程序 用票人购买发票时,应持《发票购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买申请表》 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另两 份交用票人,由用票人凭《发票购买申请表》和《发票购印证》办理购票事宜。售票 单位在发售发票时,应在《发票购买申请表》中签字盖章,一份留存,一份送主管税 务机关,分别凭以登记《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的"发出或使用"栏。售票人员在发售 的同时,还应将售给用票人的发票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在《发票购印证》中,并予以签 字。 外省来我省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购颁发票时,应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 证金。主管税务机关向用票人收取保证金时,应填写《发票保证金收据》一式三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用票人,作为收据;一份作为登记《发票保证金登记帐》的记帐凭 证。 用票人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应向收取保证金的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申请报告,并填 写《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一份留存,一份交 用票人,用票人凭以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时,用票人应向税务机关开具收款收据。 二、发票的自印 (一)印制范围 税务机关对一些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 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企业,可以允许其自行草拟印有放位名称的 发票式样,填写发票印制申请书,将其格式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经市以上税 务机关批准后。到指定印制发票的企业统一印制。 (二)印制程序 自印发票的程序如下: 1.设计式样。首先根据业务需求以及发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设计发票式样。 式样使用的文字须是中文,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2.申请印刷 用票人设计好发票式样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印证》,以及自印 发票的书面报告,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附送 发票式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票样后,主要从管理角度审核其能 否使用自印发票,票样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无误后,报县(市)级税务 机关审批。 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查准予自印后,应在审批中签注意见,加盖公章,一份留 存,一份退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用票单位。 4.通知印制 县(市)级税务机关准予用票人自印后,填写《发票印制通知书》一式两份,一 份留存,一份交发票印刷厂,通知印制发票。 5.印制发票 印刷厂接到《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开始发票的印制。承印发票完工后,即填写 《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式三份,报县(市)级税务机关验收。 6.验收登记 县(市)级税务机关接到《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后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在 报告表中签字盖章。一份留存,据以登记《自行设计印制发票分户登记簿》;一份交 本机关提货或申请印票人,据以提货,申请印票人凭以登记《发票购印证》;一份交 印刷厂,登记《承印发票明细登记簿》。 三、发票的填开和保管 (一)发票的填开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收取款 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 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必须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二)发票的保管 1.空白发票的保管 企业领回的空白发票,要设立专柜进行存放,由专人负责保管及领发、确保发票 的安全,做到防盗、防失、防潮。 2.作废发票的保管 (1)开具发票过程中出现的作废发票的管理。 对由于开票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 并开具发票,不得在错开的发票上涂改。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 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以备查核。 (2)政策调整或变化造成作废发票的管理。 税务机关实行发票统一换版或政策变化以后,一般规定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 新旧发票可以同时使用,到期后,旧版发票全部作废,由税务机关组织全面清理和 收缴。此类发票应当在税务机关收缴完毕以后,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并登记清册,经 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统一销毁。 3.发票存根的保管 用票单位已使用过的发票的存根,也应妥善保管。发票存根一般保管期为5年, 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保管期满以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 后销毁。 四、发票的缴销和技失 (一)发票缴销的类型 1.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期满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当在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缴销。 3.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原来的发票使用 期满以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登记造册、集中送税务机关缴销。 4.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 予以收缴。 (二)发票缴销的手续和程序 1.首先由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发票管理规定,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从而编 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 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比如是发票存根还是末使用发票)、种类、号码等填 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厂长、经理等签章后,加盖用票单位公 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发票申请报告及其要求缴销 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查,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接受。发现问题应及时追 查,依法处理。 3.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 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用票本位和个人 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进行。 (三)发票的挂失 用票人出现发票丢失情况时,应在发现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 认真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报县(市)级税务机关;一份交有关单位,据以登报挂失。 五、发票的检查 (一)发票检查的内容 1.发票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发票管理人员配备、设 施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发票领购、发放、结存情况的检查。 3.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4.取得发票合法性的检查等。 (二)发票检查的程序 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检查,需要将已填开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开具《发票换票 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为换票联,调出检验时将此联与被查单位的被查 发票联对换,对查没问题的,应及时退还调出查验的发票,同时收回此联。第三联存 入案件卷宗。 检查中,如对发票联或发票存根联所填写内容有疑问、需要核对时,应填写《发 票填写情况核对卡》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对方税务机关核对。检查结束后, 税务机关应填写《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并签明检查人员名单。同时还要 在用票单位《发票购印证》的"检查记录"栏,填写主要的违章事实和处理结果。 第六章 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的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执法权,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杏行为、 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偷逃税行为的重要保证。《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 务机关下列检查权力: (一)查帐权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 资料进行检查,这就从法律上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查帐权。 (二)场地检查权 场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 应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有关的经营情况。通过场 地检查,积务机关可核对帐簿、凭证等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帐外 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是查帐检查的延续和补充。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 它是指税务机关的在税务检查中有权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 扣代缴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为了调查某方面的情况和了解有关 纳税或解缴税款问题,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查询、访问的权力。但只能询问与 纳税或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无权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 (五)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税务检查人员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 邮寄应托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查核存款帐户权 查核存款帐户权是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二、税务检查的程序 (一)通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需要进户开展税务检查时,一般应填写《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 一份留存,一份交被查纳税人,作为依法接受各税务机关检查的书面证明。 税务机关需要调取被查单位以前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 行检查时,应填写《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查单 位,作为通知调取凭证。税务机关在调取后,应开具《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从调取帐簿之日起三个月内,无论检查 是否结束税务机关都应向被查单位完整退回所调取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 关资料。退还时,被查单位应在调取清单上签字盖章,并由税务机关同时抽回。 (二)开展检查 1.税务人员进户开展税务检查时,首先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作到亮证检查。 2.税务人员根据检查需要,可责成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 (收)税款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文件、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3.税务人员对帐簿、凭证检查时,应做好各种资料、数字的搜集和记录工作。 同时,填写《检查帐户记录》。 4.税务人员根据检查需要,还可以进行帐外检查: (1)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 (2)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入托运、邮寄应 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3)到银行检查存款帐户时,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凭《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 明》,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在进行上述检查时,要做好帐外调查原始记录。 5.根据检查,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代扣(收)税款有关问 题和情况时,应记好《税务案件调查询问记录》。询问结束后,应将记录交被调查人 核对。如被调查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允许其补充或更正。调查人认为记录无 误后,应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6.根据检查,需要纳税人提供情况时,纳税人应填写《当事人自述材料》。如 果税务机关需要了解违法行为的整个过程时,纳税人应写明存在哪些违法行为,造成 违法的事实经过和相关的责任人,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等。如果税务机关指明具体 的问题时,纳税人按具体问题来写。 7.税务人员对每户纳税人检查结束后,都应填写《税务检查结果表》一式两份, 一份留存。一份交被查单位。 (三)查后处理 税务人员对查出的各种税务案件,都应写出《税务检查报告》,并连同应附的 《税务检查结果表》、《检查帐户记录》、帐外调查原始记录、《当事人自述材料》、 《询问笔录》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送主管领导审阅。 对于日常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凡属于税务检查职能部门处罚权限范围内的, 可由部门负责人在《税务检查报告》上直接签署意见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同时,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凡超过税务检查职能部门处罚权 限的,都应填写《税务案件处理报批表》,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中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 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纳税人欠税、偷税、抗税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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