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263号颁布时间:2000-11-20
2000年11月20日 陕地税发[2000]263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56号)转
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报告。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个体(包括个体工商户)逃税、
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
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住院治疗、重伤、死亡的;
三、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500份以上的;
四、违法数额、数量不足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违法数额、数量不足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
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