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晋财税字[1998]7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
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
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 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
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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