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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25号颁布时间:1998-05-19

     1998年5月19日 晋财税字[1998]25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 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 财税字[19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 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 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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