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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财产保险赔款发票和给付领款收据的批复

晋地税征发[1999]15号颁布时间:1999-05-12

     1999年5月12日 晋地税征发[1999]15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财产保险赔款发票和给付领款收据 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证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的业务需要,同意印制《中国太平洋 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财产保险赔款发票》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给付领 款收据》,由太原市地税局统一印制和管理。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财产保险赔款发票和给付领款收据的发票联 使用发票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及发票联字轨 号码均使用专用大红荧光油墨。 三、财产保险赔款发票共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 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规格为190mm×130mm=32开。给付领款收据 共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财务记帐 联,印色为绿色,第四联业务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规格为190mm×130mm=32开。 四、财产保险赔款发票和给付领款收据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向当地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季报表。 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财产保险赔款发票(略)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给付领款收据(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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